某些群体被一概排除在俱乐部成员之外的案例也清楚地显示出,在常识性的思考中,公正不是一个中心的构成性概念。如果我们愿意,我们能够在公正之伞下提出这个例子。例如,我认为根据种族和性别对整个群体的排斥是一种不同的恶,因为这是对众多个体的任意排斥,同时也是因为整体的排斥对有相当人数的整个群体有侮辱的影响。我们可以说这些情形中的公平是成问题的,因为成为被侮辱的牺牲品是不公平的。并且,我认为这样说的确是对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说,对一类人的排斥违犯了公正,显然,我们没有增加什么也没有减少什么,因为同样的情况很可能被解释成对个人的排斥。
总之,公正的观念肯定不会与常识性的道德思维无关。但它不是扮演主要的角色,它确实是可有可无的,因为总是有一些适用的概念能够同样好地(如果说不是更好地)发挥道德上的作用。由于这个问题在本书的剩余部分极为重要,所以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的是,任何人都可能满足公正的全部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已在常识性道德的层面上为人们所理解,同时仍然有许多自由决定的空间。很多情况根本未被公正所覆盖。而对其余一些情况,公正则在绝大部分时间内能够为可接受的行为设置外部的限制。它通常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如果你做X,你就不能同时做Y,但是它不告诉你是否做X。即使在我一开始提到的司法或官僚组织的情境中,对他们的决策设法进行严密的限制也是遵守规则的要求。说到规则应当公正地得到遵守仅仅是说它应当切实地得到遵守。更准确地说,规则不应与他们表现出来的偏袒所构成的具体方式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