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同法》之外,我国其他法律中也有类似表见代理的规定,比如《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委托
转委托是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委托。《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