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委员会在阅研《检测报告》及其他技术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涉案技术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答辩,而后提出鉴定意见,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关于会议鉴定的规定,并无鉴定程序违法之情形。钦州锐丰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及北航大学自述不能推翻《鉴定证书》。钦州锐丰公司主张《鉴定证书》记载电炉深度还原熔分后的产品是二氧化钛含量为87.29% 的高钛渣,但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所载数据推算,项目仅能获得二氧化钛含量为46.4% 的钛渣,且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补充报告》和一审庭审中也认可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中电炉熔分后的产品为钛渣,鉴于北航大学已经通过《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和自述否定了《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所载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并不能还原熔分获得高钛渣,故应对该《鉴定证书》不予以采信,并认定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存在致命缺陷。本院认为,规模化工业试验并不是半工业试验的简单再现,二者在试验目的、试验环境、试验规模、试验设备等方面均有不同,可能遇到的技术困难也不尽一致。以顺畅的规模化工业生产为目的,对半工业试验中的工艺进行适应性调整和改进,本就是工业试验的题中之意。因而,工业试验在整体工艺和具体工序上与半工业试验的工艺、工序有所差异,实属正常。本案中,《鉴定证书》是对半工业试验阶段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鉴定结论,证书第1 页“2.1 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的工艺流程”一节记载“……电炉深度还原熔分—高钒铁水、高钛渣……”。《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是该技术规模化工业试验阶段的项目规划,报告第21 页记载,在工业试验阶段的“熔分过程仅进行钛渣与钒铁分离”,所得钛渣经过“进一步提取和加工”才能得到高钛渣。可见,北航大学正是在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半工业试验的基础上,对工业试验阶段的工艺作出了调整。《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42 页也未讳言,钛渣中的二氧化钛含量为46%。这一工艺调整恰是《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北航大学的陈述与《鉴定证书》关于产品和数据描述不同的原因。故本院认为,《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北航大学的陈述与《鉴定证书》虽有不同,但并不矛盾。《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北航大学的自述并不构成推翻《鉴定证书》的依据,亦不足以证伪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钦州锐丰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