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二”政变之后,南京国民党中央着手阐释清党理论并建立统一的清党机构。1927年4月26日,南京中常会决议通令各级党部彻底实行清党,并同时发表宣言,解释清党意义。5月5日,南京中常会决定组织中央清党委员会,任命邓泽如、吴倚沧、曾养甫、何思源(何辞职,易为萧佛成)、段锡朋、冷欣、郑异为清党委员会委员,统一主持清党工作,并议决清党原则数条:(1)在清党时期停止入党;(2)所有党员必须经过3个月审查后,再发党证;(3)土豪劣绅、贪官污吏、投机分子、反动分子及一切腐化、恶化分子一律清除出党;(4)所有党员须每半个月向所属党部报告其工作,无故1月不报告者,予以警告,3月不报告者取消党员资格。5月7日,中央清党委员会正式成立。5月10日,中央清党委员会根据前述清党原则,拟定《清党条例》11条,提交国民党中常会通过。随后,中央清党委员会次第委派各省市清党委员,展开清党行动。为了区别于“四一二”前后各地发生的政变式清党,蒋介石称这次清党为“第二期清党”。他说:第一期清党为“紧急处分”,目的在于“打倒共产党领袖及其著名活动分子”;第二期清党为“根本整理”,其范围“遍及一般跨党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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