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所谓大“家庭”,虽则没有和满人一般很多单位家庭挤在一个炕上,但是有一点是相似的,就是成年的儿子并不一定离开他们的父母,甚至结了婚,连同妻子都跟他们父母同住在一处。若是像西洋现代的风俗一般,儿女结了婚就搬出老家,则家庭之成为一区位上的单位团体就比较显著。若是结了婚的儿女依旧跟父母一同住,则这个空间的集团会在时间里扩大起来,至其极会有五世同堂等大家庭出现了。在苏州就有个明代传下来的大宅子,里面住着近百个同族的子孙,可是这个亲属团体在区位上一房一房地分得清清楚楚,每个家庭还是自成一个单位。
这种大家庭并不是我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普遍方式,各地方每户人数的平均,据已有的农村调查说,是从4个人到6个人。4个人到6个人所组成的地域团体绝不能形成上述那种大家庭,所以我在《江村经济》中说:所谓大家庭大多见于市镇中,显然是出于另一种经济基础。[65]这句话曾引起别人的怀疑,认为我所调查的江村刚巧是一个例外情形。在这里不妨把我的意思再说得明白一些。
我先得说明地域团体基本单位的意义。它并不是指在一个围墙之内,一个房子里住的人。一个院子里住着几个生活上自成单位的人家在抗战时的后方是极普遍的,这在普通的都市里,甚至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里都是常见的。在中国农村里,为了安全起见,很可能有一道围墙把整个村子,或是村子中的一部分围起来,宅子里的人家挤得很紧,甚至家家户户都有小门相通,可以往来。从建筑单位说,很不容易分得清楚。地域团体是社会单位不是建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