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准》明确规定了伤残鉴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但是,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一般而言,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的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的,应在伤后4~6个月后鉴定。因此,伤者应尽可能在上述时机(伤后4~6个月)尽快去做鉴定。有些病恢复很快,鉴定时间太晚的话,可能会判为损伤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