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书·陆澄传》:扬州主簿顾测,以奴就澄弟鲜质钱,鲜死,子晖诬为卖券,合第十七章第一节所述杨元孙以婢贴与黄权之事观之,可知卖与质之别也。
以力胁迫人为奴婢者曰掠。既胁迫之,而又粥卖之以取利曰掠卖。大者如熊昙朗之缚卖居民,见第十三章第七节。小者如《南史·柳仲礼传》言:其弟敬礼,少以勇烈闻,粗暴无行检,恒略卖人,为百姓所苦是也。亦有身为官吏,而为此不法之事者。
如《魏书·酷吏传》:羊祉为秦、梁二州刺史,坐掠人为奴婢,为御史中丞王显所弹免是也。据《魏书·刑法志》: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和卖人法盖不能尽治,掠人及掠卖人,则尚不能置之不问。
《北史·高谦之传》:谦之弟道穆,正光中为御史,纠相州刺史李世哲事,大相挫辱,其家恒以为憾。至是,世哲弟神轨,为灵大后深所宠任。会谦之家奴诉良,神轨左右之。入讽尚书,判禁谦之于廷尉。时将赦,神轨乃启灵大后发诏,于狱赐死。此事虽出构陷,然合羊祉之事观之,可见胁迫人为奴婢者,其罪甚重也。
然官吏之不法者仍多。元暹为凉州,欲规府人及商胡富人财物。诈一台符,诳诸豪等,云欲加赏。一时屠戮。所有资财、生口,悉没自入。《魏书·景穆十二王传》。邢峦在汉中,因百姓去就,诛灭齐民,籍为奴婢者二百余口。冯熙为州,取人子女为奴婢,有容色者,则幸之为妾。此皆罪不容于死,然法固不能尽治也。因之掠卖人之事颇多。丧乱之际,虽贵胄亦不得免。如晋惠帝贾皇后女临海公主,洛阳之乱,为人所略,传卖与吴兴钱温是也。温以送女,女遇主甚酷,元帝镇建康,主诣县自言,元帝为诛温及女。亦可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