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通行之说,章太炎首先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见解,即“作史者,当窥大体。大体得,虽小有抵牾,无害。失其大体,而致谨于名氏爵里之间,则史有不如簿领者矣”[21]。对于这样一个“作史”的原则,我认为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史学批评的原则。章太炎依据这一原则,对宋、辽、金、元、明五史进行评论,提出与众不同的批评意见。
其一,《宋史》诸志,似不必过多称道。“若其以益、卫二王,附瀛国公本纪,犹存义法。”《明史》则不然,“以圣安、思文及永历帝,杂在宗室诸王”。“明末三帝,不列于纪,而其臣史可法、何腾蛟、瞿式耜,及三朝将相四十余人,皆有列传,此其所事者何主?所立者谁之朝邪?”这就是说,本纪与列传、君主与臣子,不相吻合;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这就违背了“史官之大律”。章太炎指出《明史》这种处置,是“去本干而存支叶,首尾横决,遂至于此,于义为不通矣!纵存忌讳,不当纰缪若是甚也”。对这一段评论,似不可完全用皇朝史标准来看待,其中确有“义法”即体例是否严谨的问题。章氏所论,值得重视。这的确反映出了清修《明史》不如元修《宋史》在气量上来得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