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尼采在他的《悲剧的诞生》中认为,古希腊戏剧家过于表现其活力主义哲学。悲剧的意义恰好在于那种不可调和的冲突,该冲突就是古希腊思想中有关奥林匹克原则与酒神原则(庄严原则与疯狂原则),理性原则与活力原则之间的较量。引人注目的是,宙斯,这位秩序和权衡之神,一直以最后的仲裁者身份出现在古希腊悲剧中。
[6]参见S.H.巴切勒(Butcher):《希腊人的抑郁》,载《希腊天才的若干方面》。
[7]参见E.毕文(Bevan):《斯多葛学派与怀疑主义》,100页。
[8]《文化的批评与展望》,第6章,第13节。
[9]有关这方面的一些重要文献有曼内蒂(Manetti):《优秀人类的尊严》;瓦拉(Valla):《决意的自由》;彭波拉奇(Pompanazzi):《命运与前定的决意自由》;皮科:《论人的尊严》。
[10]除了其他书以外,可参见弗里兹·康克尔(Fritz Kunkel):《性格、单独的个人和群体》。
[11]按纯社会学术语来解释“心灵”——即人类自由——的突现的诸种努力都自相矛盾,有时甚至到了滑稽的程度。故而,乔治·H.米德(George H.Mead)教授——她详细阐释了一种在美洲广为认可的社会行为学家的观点——在其《心灵、自我和社会》一书中,她论证道:“(我们的观点)必须与社会上关于心灵的偏颇观点清晰地区别开来。根据我们的观点,心灵只有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中才得以表达,然而在某种含义上它仍是一种自然天赋,一种个体有机体先天的或遗传的生物属性……而根据后一种观点,社会进程是以心灵作为其前提预设的,且在一定意义上它本身就是心灵的产物;与此观点直接相对,我们相反的观点是,认为心灵乃以社会进程作为其前提预设,且它本身就是社会进程的产物。我们这种观点的好处在于,对于心灵的来源和发展,该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详细的解释,并且事实上作出了解释。”(224页)但当米德教授写下以下脚注——“因此,只有在人类社会中,只有在社会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特殊复杂背景中,心灵才得以突现或才可以突现,而正是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才使以上这些社会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在心理学上成为可能。所以,人显然是惟一具有或可以具有自我意识或拥有自我的生物有机体。”(235页)——时,这种以严格一致而著称的观点便丧失了它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