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关于那次给我们的宪制带来积极影响,并产生了那么巨大后果的著名革命,一个英国的读者比较容易对其进行探究。对极度专制与残暴的最高权力进行武力反抗是合法的,关于这点我们已经说过;并且既然政府是一种人类为了互利与安全而作出的发明,因此一旦它不再有那么一种倾向,人们对它也就没有任何自然的或者道德的义务了。不过虽然这个一般的原则得到常识与历代实践的认可,但是法律甚至哲学确实无法建立任何特殊的规则,以此让我们认知到何时进行反抗是合法的,并且决定关于那个问题所可能产生的所有争端。这种情形不仅能发生在最高权力方面,并且甚至在某些立法权并非个人所有的宪制政体中,一个雄才伟略的执政长官也可能迫使法律无权干预这件事,从而保持沉默。这种沉默是法律界尊敬和慎重的结果,因为能够确定,既然所有政府的事务是千变万化的,因此那么一个强有力的执政长官所行使的权力,有时可能是有利于公众,有时又可能是不利于公众的。不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里,虽然法律对此事保持缄默,但是人民依然可以保留其反抗权;因为即使是最专制的政体,也无法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由于自卫的必要性与公益的动机,在立宪与专制两种情形下他们都有相同的自由。我们进而还可以说,在那种混合(立宪)政府下,合法反抗的事件必定比在专制政府下出现得还要多,臣民一定有进行武装自卫的更大的自由。不仅当执政长官采取了对公众极端有害的措施时,并且当他侵犯到宪制的其他部分,以及权力行使的范围超出合法的界限时,人们也有反抗他、废黜他的权利。虽然根据法律的一般意旨,那种反抗与暴行能够被看作不合法的叛乱。由于对于公益来说,保障公共自由是最重要的;并且除此之外,很明显,那么一个混合政府如果一旦被假设为已经确立,那么那个宪制政体中任何一个部分或者成员一定都有自卫的权利,有维持其原有的界限、使其免受其他一切权威侵犯的权利。如果任何事物的抵抗的能力被剥夺,那么它的每一部分都无法保存它的独立性,必然全体挤成一点,这个事物的创造因而就变得徒劳无益的了。类似地,要假定任何政府有一种难以制裁的权利,或者虽然认同最高权力应该与民共享,却不承认他们为维护分内权利而对任何一个侵略者进行反抗的合法性。这是最荒谬的事。因此,至于那些看起来尊敬我们的自由政府、而不承认反抗权利的人们,根本没有任何常识,不值得认真、详细地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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