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 ①益之:《苏氏易传》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则疑也。
“兑”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损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损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以心言之,则三人皆行;以迹言之,则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迹异,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进退之义轻矣。
六四:损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象》曰:“损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损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无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则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则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损之”;自四言之,“损其疾”,则初之从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十朋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龟之益人也,岂有以予人,而人亦岂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于九二,无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虽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