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部的地位如此,中央党部的地位也高不到哪里去。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虽然规定了以党训政的种种方针,但无论中央执行委员会还是政治会议,其作用都极其有限。与其说是它们在起指导监督的作用,倒不如说它们更多的是在为蒋介石得心应手地运用政权提供法律的解释而已。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列于国民政府委员之中,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为国务会议主席,“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就明显地不同于过去的委员会议制的惯例,意在推行主席独任制。北伐结束后,蒋介石的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职务虽因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相继撤销而取消,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予他国民政府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加上其原有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主席两项职务,蒋的权力不仅没有削弱,而且还更加扩大了。特别是中原大战结束后,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于1930年11月18日“推选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同志兼行政院院长”,决定公布法律或发布命令,不必再由五院院长署名,只要“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以立法院院长副署行之”,且以行政院会议取代了原来需要由国民政府委员集体议决的国务会议,从而更是极大地加强了蒋介石的地位和权力,使蒋介石可以随心所欲地自己提议、自己议决、自己签署各种法令法规和任命状。不仅如此,1931年6月14日,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还更进一步通过新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仅代表国民政府、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依法署名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而且可以不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政治会议,而直接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五院正、副院长与陆海空军副司令及直属国民政府之各院、部、会的首长,这就更是在根本上取消了本来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党对政权的指导监督职能。换言之,胡汉民竭力推行的党治,到这时几乎已变成了蒋介石个人的独裁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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