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化的原因,或者说引起变化的动力来自内外两个方面。从社会组织内部来看,传统的双重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大量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与分歧、培育公众志愿精神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面临“非法”处境,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衔接不畅为违规操作的社会组织留下“空间”等。从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来看,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极大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将这股改革的浪潮引入社会领域;富裕起来的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公共治理的参与意愿和能力都在增强。最后,新公共管理思潮在全球的兴起也推动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革。
首先,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传统双重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为41.6万个。但因为找不到挂靠的单位而无法取得法律地位的组织数量,王名估计在200万个左右,王绍光估计在800万上下。不论他们的估计准确与否,有一点大家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取得合法登记地位的社会组织数量远远少于未取得合法地位的组织,这是传统双重管理制度的第一个弊端。其次,传统双重管理制度下,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与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存,而作为登记部门的民政部门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同时由于人手和资源的严重不足,无力全面有效监管数量巨大的社会组织。在深圳市民政局的访谈中,有处室负责人介绍说:“我这个处室总共三个人,面对几千家组织,能够尽量参加他们(社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大会就不错了,根本腾不出时间与精力来参与他们的日常活动。”上海、南京、成都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有类似的感受。最后,条块分割下,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成本高昂,而专司登记管理为主的民政部门无法对社会组织所从事的专业性工作提出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也是传统管理制度的不足。于是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的不平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组织管理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15]。针对传统双重管理制度中业务主管单位发挥积极功能的观点,陶传进指出业务主管单位对挂靠自己的社会组织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在表面上似乎帮助社会组织解决了资金和公共权力权威的问题,但在实际中,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愿意为社会组织供给资源和承担风险,特别是在与其自身关系不是很相关的情景中。由于产权不清,民间组织将产权看作是自己的,因而它们实际上是在按照市场原则运作,这是导致其营利化的关键原因。在法律地位上对业务主管单位的体制性依赖是社会组织官方化的关键因素。无论是营利化还是官方化,都违背了社会组织发展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特征,对社会组织的定位不清而非其能力不足是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