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4】
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09 年2 月15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确定清镇市流长苗族乡对冒井村木叶高坡115.4 亩防护林林地、森林或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013 年12 月6 日,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签订《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流长乡政府将前述林地、林木发包给黄启发从事农业项目(特色经果林)种植生产经营,转包经营权期限为65 年,转包价格20 万元”。黄启发与王洁合伙共同经营,将转包林地中约14 亩用于栽种折耳根,其余大部分用于栽种天麻。2016年2 月5 日,王洁将部分林木卖予周兵,周兵砍伐林木78 株,被林业部门处以罚款并被责令补种林木。2017 年1 月9 日,流长乡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黄启发签订的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黄启发、王洁返还林场。黄启发、王洁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流长乡政府返还转包费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38493.13 元,补偿损失75364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