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当我们像韦伯斯特[4]那样说,“马的定义是‘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我们事实上可以意指三种不同的东西。(1)我们可以仅仅意指:“当我一说到‘马’,你会懂得,我正在谈及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这可以叫做任意的文字定义;而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2)我们可以像韦伯斯特应该意味着的那种,意指:“当大多数英国人说到‘马’的时候,他们意指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这可以叫做正当的文字定义;而我也不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因为肯定可能发现,人们是怎样使用一个词的;要不然,我们决不能知道“善的”可以译成德文的“gut”和法文的“bon”。但是,(3)当我们给马下定义的时候,我们可以意指某种更重要的东西。我们可以意指某一客体,而我们全都知道,它是按某种方式组成的:它具有四条腿、一个头、一个心、一个肝等,而这一切是按一定的相互关系排列起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否认“善的”是可以下定义的。我认为,它并不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当我们想到它的时候,就可以在我们心里用这些部分来代替它。我们可以同样清楚地、正确地想到一匹马,如果我们想到它的各个部分及其排列,而不去想整体的话。我认为,以刚才我们所采取的方法,我们可以同样妥当地,同样精确地想到一匹马跟一头驴是怎样不同,只是不那么容易罢了。然而我们不能用任何东西这样来代替“善的”,而这就是我断言“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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