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个国家的首脑就被要求关心国家的声誉、主权和兴旺。这会使得他达成意向和作出决定,但作为一个“个体公民”,他既不能也不会这样考虑。这些意向的对象构成了他和其他人考虑其义务的组成部分。失职对他并不一定有法律上的牵连,但却肯定会在其(“个人的”)利益中产生某些希望避免的后果,例如声望受损,或者一个不利的“历史结论”。所以,如果没有“来自义务”的动力,那么就会有“来自要求”(“自我利益”)的动力,使得他具有适合他角色的指导行动的意向。
有人看到一名警察跳入一辆轿车飞驰而去。为什么会有这个行为?有人告诉我们,他想去抓获那个被人看见正在街上跑的窃贼。为什么他应该意图这样做?作为一位平民,他甚至可能觉得情愿让这个可怜的人逃掉算了。但是,他的警察角色把这种意向“强加”给他,随之而来的所有行动考虑的都是使得这一意向变得可行的方式。如果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他就要冒被解雇甚至被惩罚的危险。
对细节作些必要的修改,类似的考虑可应用于所有角色。角色应该被一种规范压力的气氛所环绕,在必要的时候,使得人们完成其职责,这是这一图景的本质部分。——也许,某种程度上要“违背他们的意志”,但是,仍然与他们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而避免更坏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关于这一点,在作为意向的外部决定因素的角色和作为行动的外部决定因素的规则和符号刺激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行对应。但是,关于规则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角色,对于我们的功能社会概念来说,在整体上,角色行为不应该靠规范压力来推动,而应该是“内在化的”,那就是:义务毫无疑问地被接受为我们所意向的东西的最终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