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或许有人会说,任何意志或行为虽然都无法与理性直接相互矛盾,然而,在行为的某些伴随条件方面,即在其原因或结果方面,我们能够发现那样一种矛盾。行为能够引起判断,并且在判断与情感结合时,也能够间接地被判断引起,因而滥用的一种说法就是(在哲学中这种滥用是很难被允许的)将那个矛盾也能够归于那种行为。现在应该考察,这种真伪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成为道德判断的源泉。
我们已经说过,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理性只有通过两个方式才可以影响我们的行为。其一,它告诉我们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对象的那种东西的存在,因而刺激起对应情感;其二,根据它所发现的因果联系,把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提供给我们。只有这两种判断可以伴随我们的行为,并能够说在某种方式下产生了行为。我们同时要承认,这些判断经常会出现错误。一个人由于误认为一个对象中存在一种痛苦或快乐,因而发生了情感,而那个对象事实上并没有产生那种苦乐情感的倾向,或者所产生的结果与想象的情形正好相反。一个人也可能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因为他的错误的行为妨碍而非促进任何计划的执行。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虚妄的判断对相关的那些情感与行为产生了影响,而且一种不恰当的说法是,它们让行为成为不合理的。不过虽然这一点得以被承认,但我们依然非常容易看到,这些错误还远非所有不道德的源泉,它们通常是清白无罪的,并没有给那些不幸陷入错误中的人们带来任何罪过。这类错误只是事实的错误,由于它完全是无意的,道德学家一般都不把这类错误作为有罪的。如果我错误地判断对象产生痛苦或者快乐,或者不清楚满足我欲望的恰当手段和方法,那么人们应当为我惋惜,而不是责备我。任何人都无法把那些错误作为我道德品格中的一种缺陷。举一个例子,在一段相当距离之外,一个事实上很难吃的果子出现在面前,我错误地想象它是美味可口的,这是第一个错误。我又采取了得到这个果子的某种不恰当的手段,这是第二个错误。除此之外,在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没有第三种错误发生的可能性。我因此就要问,如果一个人处在这样的情况下,犯了这两种错误,是否这些错误不管能否避免,就都认为他是恶劣的、罪恶的呢?我们难道可以想象这类错误是所有不道德的源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