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节的开始部分,我批评了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方法。然而,从斯坎伦的建构开始,我认为,事实上存在的道德信仰在正义论中能够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我们想知道在某些假设条件下人们将赞成什么。这些实际条件越接近于斯坎伦提出的理论,我们就更需要他们更多用来作为在理想条件下我们将会同意的证据。这种方法和“解释性”方法的关键的不同之处是我批判地、有选择地利用了普通的信仰,使用了一般的正义论作为试金石。既然每天的实践和信仰表现了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种理论告诉我们尤其要警惕一种常识性道德,我们可能最希望他们表达因权力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偏见。因此,例如,似是而非的是,常识性道德的大部分不得不说到令人怀疑的两性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来解释这些,我们可以猜测它会被妇女理智地拒绝。
出于同样的原因,来自某些国家的证据将比来自另一些国家的证据更有分量:这些证据最接近满足平等权利的条件和全部主要利益的表达,它将在斯坎伦的原初状态中为人们的契约一致提供最好的证据。这就把我在此勾勒的方法和一开始就批判的“解释性”方法清晰地区分开来了,因为没有更高的立场使人们可由此出发来评价一个社会中盛行的信仰。我暂且持保留态度直到稍后对我所主张的我称其为研究社会正义的“经验性方式”给予充分的说明和辩护。我现在把它提出来的目的是使拒斥“解释学派”的方法论前提这一点更清楚,解释性学派并没有将一种方法归于一种无法用普通信仰清楚表达出来的方法。